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自用加儲油設施類

一、何謂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

1.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者,而備置之儲油(氣)槽(含儲油桶)及加油(氣)設備。」
2.前項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二公秉以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或不適宜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3.動力機械係指具有火星著火式或壓縮著火式內燃機之可移動機械。

二、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有無限制?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2.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3.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4.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申請自用加儲油設施應檢附哪些申請書件?
答: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經濟局申請核准:

1.申請書(應一?標註設施種類、土地權屬、座落、土地使用分區、用油種類、加油機數量、油槽數量等)。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用A4紙張)。
3.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地籍圖謄本。
5.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請用A3紙張詳繪附近相關設施位置;申請設置地下儲油槽者,應標繪地下油槽距離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十公尺以上。
7.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經建築師核章之藍曬圖三份)(請用比例尺200分之1或100分之一半開紙張)。
8.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設備、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上述設施應於申請書標註種類、土地權屬等。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為何?
答: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1.儲油(氣)槽。
2.加油(氣)設備:加油(氣)設備,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

五、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儲油槽者,其設備規定為何?
答: 地下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2.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3.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六、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者,其設備規定為何?
答: 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2.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3.油槽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震功能之裝置。
4.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七、自用加儲油設施可否對外營業?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以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為限,不得對外營業。」

八、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槽內容五公秉以上、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九、營業主體有何規定?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1.營業主體應為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者。
2.申請時應註明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
3.以預備公司申請者,其名稱欄應註明「○○公司籌備處」。
4.主體以預備公司申請者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經核符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

十、自用加儲油設施如何申請核准使用?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第八條規定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分別檢具下列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1.建築管理主管機關(都發處)。
2.消防主管機關(消防局)。
3.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4.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

十一、自用加儲油設施操作人員有否資格限制?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第十三條 規定自用加儲氣設施操作人員,應持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證照。

十二、以油罐車作為自用加儲油設施如何申請?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 規定以具有加油設備之油罐車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專案核准。

1.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2.計畫書(含申請理由、供應對象、油品來源、停放位置、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
3.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但申請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屬臨時性者,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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