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過濾器的內部構造


燃油從左右兩側進入,經過濾芯後從中間流出

潛在客戶群

我們的 客戶端

是否 你是私人消費,物業管理公司,數據中心, 金融機構或醫院,油箱支持您 應急柴油發電機是至關重要的,但往往被遺忘。如果 燃料位於90天或更長時間,它被稱為“長期 儲存“,與 只有每月或每週短期發電機運行去消費。

這就是為什麼愛國者清潔燃料的管理服務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燃料不能維持,這將惡化或受到污染 水,微粒和殖民地的生物製品。所有這些都 減少燃油的效率,堵塞過濾器,減少壽命柴油 各地,甚至防止發電機運行的。

產業非常適合我們的服務有:

  • 數據中心
  • 金融機構
  • 呼叫中心
  • 物業管理
  • 醫院
  • 重要服務設施
  • 教育設施
  • 市政和緊急服務
  • 柴油發電機
  • 油罐區
  • 電信
  • 公共事業
  • 農業
  • 建設
  • 海洋業

非法儲油槽 意外露餡

  • 2009-09-30
  • 中國時報
  • 【林秀麗/高雄報導】

 跟監槍枝嫌犯未現身,警方意外破獲一處南部最大的柴油囤積槽,在高雄縣鳳山查獲兩個儲油槽囤積柴油達三萬五千三百公升,市價約新台幣近百萬元。鄭姓嫌犯辯稱囤積汽、柴油是自用,仍被依違反石油管理條例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高雄市小港警方接獲線報,指出在高雄縣鳳山建國路一段附近,疑似有人擁槍自重,小港分局偵查隊派員前往附近跟監,一連兩天毫無收穫。細心隊員意外發現,在附近進出的多輛大貨車很可疑,因而改變跟監目標轉向大貨車,發現儲油槽管制森嚴,車輛進出均以電動鐵門遙控。

 昨日上午十一時,警方在現場埋伏時,見鄭姓司機(四十歲,無前科)駕駛油罐車進入,待他開門尾隨進入表明身分,同時通知主管機關的高雄縣政府建設處到現場會同查察。

 警方查獲未經核准的兩個儲油槽,內部囤積大量柴油共三萬五千三百公升,中油人員鑑定為合法柴油,現場同時查獲大量溶劑及少量汽油。

核釋船筏載運油品及非法設置油槽涉及「水利法」及「石油管理法」之疑義 95年7月10日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經水字第09504602870號

船筏載運油品及非法設置油槽涉及水利法及石油管理法疑義,解釋如下:

一、 船筏載運油品是否適用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禁止之「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應由水利主管機關或河川管理機關依其行為是否於客觀上已達到妨礙河川防護 行為認定之。至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業明定於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中,而船筏載運油品非屬該 條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之一。

二、 依據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違反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基此,於河川區域內查獲非法設置油槽內之儲油,因非屬設施(含附屬設施)或機具,自不宜依據水利法併油槽予以沒入。

三、 如行為人另構成違反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自得依據石油管理法第四十條處罰並沒入其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

部  長 黃營杉

預告地下儲油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保署為有效預防地下水污染事件之發生,於98年8月25日預告「地下儲油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詳載於環 保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 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業者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 之日起14日內提供,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中之「加油站」為「地下儲油槽系統」,未來以地下儲油槽儲存汽、柴油的事業,不管是作為加油站或其他用途,都要受本辦法管制。
二、修正地下儲槽之定義,另增訂明管、二次阻隔層、暫停使用、永久關閉及轉換用途之定義。
三、考量保存防止污染措施及監測設備等基本資料,增訂籌建及更新之地下儲油槽系統,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報設置計畫書及完工報告書之規定。
四、為確保裝設陰極防蝕功能保護之地下儲油槽系統能正常發揮其防蝕功能,增訂應定期進行防蝕檢測之規定。
五、為確保加油機底部所設置之防止油品滲漏設施,能正常發揮防止油品洩漏功能,增訂應每年進行液密性檢測之規定。
六、鑑於密閉測試之監測方式僅為於檢測當時確認地下儲油槽或管線是否有洩漏現象,但無法於平時進行油品洩漏之監測,刪除現行條文密閉測試得作為監測方式選項之規定,同時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增訂其為定期檢測項目,以掌握油槽狀況。
七、考量二次阻隔層本身具防止油品滲漏之監測功能,得進行槽間監測,故刪除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免進行監測之規定。
八、為保存及確認監測數據,增訂及修正陰極防蝕、密閉測試之檢測紀錄及所採行監測方式之監測紀錄等相關資料,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規定。
九、考量環保機關現場查核人力不足之問題,增訂環保主管機關得授權專業機構辦理申報查核業務之規定。
十、增訂既存地下儲油槽系統應符合新增規定之時間為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完成。

隱藏10大油槽 中市一加油站挨罰

【大紀元2008/5/23】〔自由時報記者唐在馨、張協昇/台中報導〕正當油電價即將調漲之際,傳出有加油站趁油價尚未上漲前,囤積大量油品,廿2日市府接獲 檢舉,在環中路查獲一家加油站在基地外密閉式建物內,設置十個大油槽,全部加滿共有五十萬公升,市府懷疑有乘機囤積油品之嫌,以違反「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開出十萬元罰單,要求立即改善。

市長胡志強允諾,今天起會要求聯合稽查小組加強各加油站稽查,防杜類似情況發生,避免有人囤油,造成公共安全疑慮。

民進黨籍市議員曾朝榮昨天接獲檢舉,指有加油站在總統馬英九就職後,也「馬上」囤積油品,有市民擔心隔壁加油站大量囤積油品,向市府檢舉,聯合稽查中心竟說公文會簽要一個星期,令人擔心再等一個星期,會有安全問題。

有囤積之嫌 市府要求改善

昨日下午,市府經發處工業科立即前往稽查,發現這家合法加油站「把儲油槽設在基地之外」,違反設置管理規則,有公安疑慮,立即開出罰單,要求改善。

被市府開單告發非法儲油的這座台灣中油加盟加油站,位於環中路靠近中清路馬路邊,非法儲油槽則設在加油站後方,為掩人耳目,外面還蓋起四方形水泥建物,從外表看不出囤積汽油。

當時錢姓負責人與加油站主管都不在加油站內,其他員工被問及有無非法囤積油品,都一問三不知,僅表示,日前確有市府及消防人員前來稽查,儲油槽設立已有一段時間,應非此次油價調漲才設置。

市府估算,如果將現場十個油槽全都加滿,將達到五十萬公升,依6月初油價上漲估算,若每公升漲六元以上,業者起碼就有三百萬元以上獲利,市府高度懷疑業者確有囤油之嫌。

工業科表示,今起將排定前往各加油站稽查,請業者勿心存僥倖,不要乘機囤積油品。

自用加儲油設施類

一、何謂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

1.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者,而備置之儲油(氣)槽(含儲油桶)及加油(氣)設備。」
2.前項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二公秉以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或不適宜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3.動力機械係指具有火星著火式或壓縮著火式內燃機之可移動機械。

二、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有無限制?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2.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3.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4.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申請自用加儲油設施應檢附哪些申請書件?
答: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經濟局申請核准:

1.申請書(應一?標註設施種類、土地權屬、座落、土地使用分區、用油種類、加油機數量、油槽數量等)。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用A4紙張)。
3.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地籍圖謄本。
5.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請用A3紙張詳繪附近相關設施位置;申請設置地下儲油槽者,應標繪地下油槽距離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十公尺以上。
7.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經建築師核章之藍曬圖三份)(請用比例尺200分之1或100分之一半開紙張)。
8.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設備、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上述設施應於申請書標註種類、土地權屬等。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基本設施為何?
答: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

1.儲油(氣)槽。
2.加油(氣)設備:加油(氣)設備,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之基本設施。

五、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儲油槽者,其設備規定為何?
答: 地下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2.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3.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六、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者,其設備規定為何?
答: 自用加儲油設施設置地上儲油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2.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3.油槽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震功能之裝置。
4.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七、自用加儲油設施可否對外營業?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以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為限,不得對外營業。」

八、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槽內容五公秉以上、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九、營業主體有何規定?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1.營業主體應為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者。
2.申請時應註明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
3.以預備公司申請者,其名稱欄應註明「○○公司籌備處」。
4.主體以預備公司申請者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經核符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

十、自用加儲油設施如何申請核准使用?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第八條規定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分別檢具下列機關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

1.建築管理主管機關(都發處)。
2.消防主管機關(消防局)。
3.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4.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

十一、自用加儲油設施操作人員有否資格限制?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第十三條 規定自用加儲氣設施操作人員,應持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證照。

十二、以油罐車作為自用加儲油設施如何申請?
答: 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 規定以具有加油設備之油罐車為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專案核准。

1.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2.計畫書(含申請理由、供應對象、油品來源、停放位置、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
3.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但申請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屬臨時性者,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